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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批評學生是權力而不是權利

來源:網絡資源 文章作者:邵建 2009-08-29 11:01:07

  權利和權力的錯用在本土是常事,這次問題出在教育部。最近教育部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第十六條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根據該條語境,這里的權利用詞失當,它的準確表達應該是“權力”。

  就一個社會而言,至少有兩種權力形式存在,一是國家及其各級政府的權力。另一是各種社會領域中因其工作事務而產生的權力,它由從事其相應事務的人擔任。這兩種權力,前者是公共權力,我們常說的“公權”是也。后者不然,它和社會公域無關,只表現(xiàn)為對具體工作事務的負責,可以叫做工作權力。

  工作是需要權力的,除非這項工作面對的只是自己。權力,英文本義是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不是用來針對自己,而是針對他人。應該說,任何一個社會都是由權利和權力這兩方面的因素構成,正如同社會中到處都需要保障權利一樣,這個社會也到處都充滿著權力的影子。盡管我們今天,是一個努力走向權利的時代(這主要相對于國家公權而言);但,我們似乎并不需要避諱權力,尤其是在具體工作的范疇內。

  就其工作而言,權力形態(tài)有兩種。一種是上司對其下屬的權力,比如一個公司的總經理對其部門經理。另一種權力并非是剛才的垂直形態(tài),它主要表現(xiàn)在從事某種工作的人和這種工作對象之間,比如醫(yī)生之于患者,教師之于學生。一個教師在課堂上,天然具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的權力,當然包括批評;而且批評本身就是教育的方式之一。這本來是不言而喻的事,并不需要教育部發(fā)放一個全國性的文件特地規(guī)定,如此反而讓人感到奇怪。古語有云:“養(yǎng)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墮。”這里的“嚴”,正含有師之于生的權力管束意味;如果是權利,“嚴”字則無從說起。在孩子未成年時,家長于孩子,有其管教的權力。當家長把孩子交到學校,亦即孩子在校這段時間,則等于把這個權力讓渡給學校和老師。我們常聽家長對老師說好好管教他的孩子,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因此,無論古今中外,在教師和學生之間,亦即在教育和被教育之間,本然就存在而且必須存在這一定的權力關系,這是最典型的“知識就是權力”,否則教育無以進行。

  假如像現(xiàn)在教育部這樣,把教師對于學生的批評僅僅規(guī)定為權利,反而壞事。一般來說,權利只涉己而不及人,它主要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不需要對他者負責。權力不然,它是一種支配和強制他者的力量。當權力者一旦被賦予這種力量時,與之相隨的,便是責任。我們經常說權責相等,即有多少權力就負多少責任,反之一樣。班主任是一個班級的主要責任人,怎么可以沒有權力卻要他頂戴相應的責任呢。不給他權力,不啻等于班級無論出了什么問題,都不要他負責。我想這不會是教育部出臺這條規(guī)定的本意。這里必須明了的是,權利只有義務,沒有責任;權力不是義務,責任為其必須。假如一個路人路過某所學校,正好碰見一個教室里的秩序難以維持,他當然可以走過去對學生批評。這至少是他的權利(言論權利),但他卻不必對這個秩序負責,批評已經盡到他的義務,他甚至可以說完就離開。但,假如我是班主任,情況則不同,我必須扭轉這種狀況,除非我失職。但,我如果沒有相應的處分權力,又如何能扭轉。

  本來,教育部的此項條款純屬多此一舉,但就這一舉卻舉出了問題。權利和權力,音讀相同,含義相異。把本來是批評的權力錯置為權利,我不明白,教育部是要班主任負責呢,還是預先就為其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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