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招生工作紀律
2019-06-12 10:40:21廣東省教育考試院
十、招生工作紀律
57. 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規(guī)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嚴肅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粵招〔2015〕16號),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58. 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嚴禁任何高校招收“計劃外學生”或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劃”、“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jù)《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處理暫行辦法 》 (教育部令第36號) 等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取消資格、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